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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国家临时存储及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交易清单
消息来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7-11-23     点击数:

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部分国有粮食企业决定通过竞价交易方式销售商品粮,并委托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担商品粮竞价销售的具体工作。为保证竞价销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本交易细则仅适用于2015年度举办的商品粮竞价销售交易会。

第二条 参与竞价销售的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卖方具体负责粮食出库、签订销售合同及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竞价交易当事人均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竞价销售的买方代表报到时须携带单位公章,并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交易代表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交易中心验证各项资料后,办理资格确认手续。参加计算机网络竞价交易的帐户、密码等信息属于买方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中心预交交易保证金10/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在竞价交易日之前必须汇到交易中心指定帐户。

单位名称: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20313999900100000186911

第六条 卖方国有粮食企业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清单》,《交易清单》主要载明:承储库名称和具体地址、仓号、品种、生产年度、等级、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生霉粒、数量、日出库能力、起拍底价等内容。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卖方提供的《交易清单》后在良友商务网(www.hebgrain.cn)提前3天公告交易的相关信息,买方客户应及时关注了解。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交易时间以交易公告确定时间为准,如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发布时间调整公告。

第九条 交易地点:格瑞大厦九楼交易大厅。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条 买方企业可选派12名授权交易代表入场交易并提前到达交易大厅,做好交易准备。

第十一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打电话、串席、串位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十二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竞价销售的粮食质量以交易公告为准,交易会不提供标的样品,买方可提前到卖方承储企业查看大样。

第十四条  竞价销售价格为卖方库内散粮车板交货价,不含包装。出库时卖方不再另收出库费用和水杂减量费用。

第十五条  竞价销售按《交易清单》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标的逐一竞价。

第十六条 开始交易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节5个标的。每笔交易从标底价(起拍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十七条 在标底价位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八条 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超过预交保证金对应数量的不能再参加竞价。

第十九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 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应价成功,标志该笔交易生效,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方必须在5日内与承储企业签订《竞价销售合同》。如果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签订合同的,视同认可合同条款,不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应严格遵照合同条款履约。

第二十四条 没有成交的买方凭交易中心开具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据,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作货款。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按成交额 0.8‰的标准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手续费从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每笔合同的粮食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3日起,交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天。

第二十七条 买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中心银行账户。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及《交割申请单》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买方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和卖方, 卖方依据《出库通知单》发货。具体发运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如无法协商,按散装交货,卖方承储库负责在库内把粮食装上散粮车板。

第二十八条 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数量以交易公告为准,出库计量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且在鉴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储存期间的保管损耗由承储库点自行负担,结算以合同约定数量为准。验收无误的,买方和卖方企业共同签署《验收确认单》,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送交或邮寄交易中心作为合同履约结算依据。卖方应按规定开具等额的销售发票交给买方。交易中心收到《验收确认单》3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履约数量对应的货款无息拨付至卖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对于水分、杂质和不完善粒等超过合同标准规定的,承储企业需通过整理或调换达到合同标准后出库,相关费用由卖方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买方如对数量、质量存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由交易中心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发运出库的,视同交割完毕,交易中心与承储企业结清货款,所产生的保管费用由买方承担,剩余粮食择机重新竞价交易。买方在完成提货后5日内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也未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数量、质量争议,视同交割完毕,交易中心将与承储企业结清货款。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买方和卖方承储企业均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由交易中心扣除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卖方企业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卖方承储企业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条款交货的,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中心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的款项,并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买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部分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时,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认可后,可终止合同并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行为,经举报核实后,给予禁止交易资格的处罚,并予以通报。对违规违纪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买卖双方之间的商务纠纷经交易中心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及商务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交易细则由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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