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粮油信息政策法规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不得“明放暗不放”
消息来源:中华粮网     发布时间:2021-04-19     点击数:
 近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作出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是顺应粮食购销形势新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及现实要求,着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通知》强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后,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规范做好备案管理工作。要优化收购服务,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确保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分享到:

Copyright 2000-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北省粮食交易中心 版权所有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槐岭路交叉口东北角格瑞大厦 邮编:050021
客服电话:   0311-85828136(国储)、 0311-85826001(地储)、 0311-85822788(资金结算)
冀ICP备20002302号-1

河北粮食交易中心

京津冀三地粮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