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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消息来源: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1-10-19     点击数:
冀粮督查〔2021〕8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266号)和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9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冀粮粮储〔2021〕78号)要求,为保障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我省做好202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时间
(一)检查对象: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收购主体,其中参与秋粮收购的国有粮食企业及民营用粮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时间:2021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与秋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到2022年3月底结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随机对各市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二、检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对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的主体进行随机抽查,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全覆盖检查。
三、检查内容
各市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和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根据今年秋粮收购的形势特点,分析研判辖区秋粮收购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抓好秋粮收购监督检查。
(一)市场化收购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新修订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到规范备案;核查收购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折扣规则、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排查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坑农害农等行为,在粮食收购中做到现款结算、不打白条。
(二)储备粮轮换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储备粮轮换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拖欠售粮款,以次充好,以陈顶新,拒收合格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验收环节是否存在入库验收走过场,虚假验收现象。重点检查是否对发现的质量不达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以及粮食储存品质不宜存的入库粮食按规定妥善处置,是否建立规范严格的数量、质量管理档案。
(三)民营用粮企业收购情况。通过发放宣传海报、解读国家收购政策,督促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引导售粮者增强防范意识,防止任何形式的“打白条”、“高息”骗用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计量器具合规使用情况。检查地磅、容重器、水分测定仪等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是否经过当地计量部门(国家授权的检定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收购企业是否定期对地磅等称重设备进行校验并制订防范地磅控制台被非法干扰计量的工作措施,有效杜绝弄虚作假等非法行为。
(五)其它。密切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压级压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营造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有关决策部署,强化行政监管,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抓在手上,结合正在开展的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整治和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认真制定检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高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检查不走过场,监督不流于形式。
(二)落实相关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各市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冀粮规〔2019〕2号)要求,规范企业收购行为,夯实企业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粮食收购过程中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确保国家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落实到位。
(三)强化社会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市要广泛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引导收购企业主动守法、诚信经营,引导种粮农民提高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畅通诉求渠道,用好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相关检查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持续营造良好氛围。
(四)创新监管形式,严格规范执法。各市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规范使用全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要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四不两直”执法和“飞行检查”力度,全面掌握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将强化外部执法检查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结合起来,不断规范粮食收购行为。
(五)形成监管合力,强化案件核查。各市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检查情况,及时有效处理解决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市场监管、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核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对12325热线转办和本级接收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六)按时报送检查情况。各市从11月起,每月25日前通过河北省粮食信息政务协同平台报送上月《2021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和《2021年秋粮收购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2022年3月30日前将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书面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处。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2021年秋粮收购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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