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粮油信息政策法规
关于适当提前202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起始时间的通知
消息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2-06-20     点击数:
  关于适当提前202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起始时间的通知
  国粮粮〔2022〕111号
  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抓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202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起始时间从原定的8月1日起予以适当提前。即新产早籼稻集中上市后,如市场价格符合预案启动条件,即可按程序申请启动预案。
  其他事项仍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202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2〕34号)和《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2〕9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6月10日
分享到:

Copyright 2000-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北省粮食交易中心 版权所有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槐岭路交叉口东北角格瑞大厦 邮编:050021
客服电话:   0311-85828136(国储)、 0311-85826001(地储)、 0311-85822788(资金结算)
冀ICP备20002302号-1

河北粮食交易中心

京津冀三地粮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