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消息,中国商务部即将宣布对进口美国DDGS反倾销再次立案调查,标志我国进口DDGS市场再次遭遇贸易壁垒冲击,除了可能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的风险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内容规定,在反倾销立案调查初期我们需要知道的两个时间窗口,可以帮助我们把握最后的进口时机和风险防范。具体情况JCI现分析如下:
1、临时反倾销措施“缓冲期”,注意货物出港和到岸时间界限
《反倾销条例》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分析:反倾销立案调查后60天内不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俗称“缓冲器”或者“安全期”,也是国内贸易企业最后的进口时机,不过在反倾销立案后签订的进口合同需要注意中国商务部备案,规范出港和到港时间界限。
2、反倾销税征收可以追溯,60天后进口风险上难封顶
《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三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第四十四条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后略)。
分析:如果反倾销终裁确定,除了终裁决定公告日后开始征收反倾销税之外,还有可能向前追溯90天,意味反倾销税征收的时间不限于终裁之后,反倾销确定立案调查60天后的进口风险上难封顶。
综上所述,虽然2010年底至2012年6月第一次中国对美国DDGS反倾销调查最终宣布取消,但是如今我国玉米市场和进口贸易环境已经改变,2015年底中国再次发起进口反倾销调查风险依然需要重视,进口企业需要把握两个“时间窗口”,抓住最后进口商机和规避长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