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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细则
消息来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4-08-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工作,保证竞价交易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
        第二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单位为自愿报名参加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竞价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竞价的买卖双方代表报到时须携带单位公章,并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交易代表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首次参与交易的企业必须提前办理注册开户手续,所需相关资料请参见交易公告。参加计算机网络竞价交易的帐户、密码等信息属于买方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五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非承储企业须向交易中心预交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开始前必须到达交易中心指定帐户。
        单位名称:河北省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中山东路支行
        银行帐号:50-356301040002265
        第六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部门(承储企业)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清单》,《交易清单》主要载明:承储库名称和具体地址、仓号、品种、生产年度、等级、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生霉粒、数量、日出库能力、起拍底价、交易时间等内容,并按标准表式填写,《交易清单》在集中竞价交易3日前书面送交交易中心。
        第七条 交易中心定于每周四上午10:00为省级储备粮集中竞价时间;每周三上午10:00为市级储备粮集中竞价时间;每周三下午3:00为县(市区)级储备粮集中竞价时间;如当日未能成交,则翌日起转为挂牌交易时间。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和实际需要,也可临时选择任何一个工作日进行集中竞价交易。
        第八条 交易过程中不接受起拍价格及相关交易项目调整请求。
        第九条 交易中心收到《交易清单》后在良友商务网(www.hebgrain.cn)提前3天公告交易的相关信息(不包括起拍底价),交易客户应及时关注了解。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 交易时间以交易公告确定时间为准,如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发布时间调整公告。
        第十一条 交易地点:格瑞大厦九楼交易大厅或六楼交易业务部。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 竞价交易企业可选派1至2名授权交易代表入场交易并提前到达交易大厅,做好交易准备。
        第十三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大声喧哗、打电话、串席、串位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十四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的粮食质量以交易清单为准,交易会不提供标的样品,买方可提前到卖方存储点查看大样。
        第十六条 竞价销售交易价格为卖方库内散粮车板交货价,不含包装。竞价采购交易价格为买方库内散粮车板交货价,不含包装。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按《交易清单》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标的逐一竞价。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开始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节三个标的。每笔交易从标底价(起拍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的价位增(减)报价。
        第十九条 在标底价位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企业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超过预交保证金对应数量的不能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一条 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条 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应价成功,标志该笔交易生效,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企业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地方储备粮竞价销售(采购)合同》;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如果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签订合同的,视同认可合同条款,不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应严格遵照合同条款履约。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没有成交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保证金手续。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无息退回,也可转作货款。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原则上按竞价销售成交额2‰的标准,竞价采购成交金额1‰的标准向买卖双方其中一方(原则上为非承储企业)收取交易手续费,手续费从收取的保证金中扣除(依当日交易会为准)。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 每笔合同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三日起,交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天。
        第二十八条 合同货款原则上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如无法协商,按散装交货,竞价销售卖方负责把粮食装上库内车板。竞价采购卖方负责把粮食送达到买方库内。
        第三十条 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企业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数量以交易公告为准,出库、入库计量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且在鉴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卖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储存期间的保管损耗由承储库点自行负担,结算以合同约定数量为准。验收无误的,买方和卖方企业共同签署《验收确认单》,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送交或邮寄交易中心作为合同履约依据。卖方应按规定开具等额的销售发票交给买方。
        第三十一条 对于水分、杂质和不完善粒等超过合同标准规定的,卖方需通过整理或调换达到合同标准后出库,相关费用由卖方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买方如对数量、质量存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由交易中心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卖方企业与买方结清货款,剩余粮食择机重新竞价交易(销售)。
        第三十三条 合同执行完毕后,买卖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买方凭《验收确认单》和保证金收据向交易中心申请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收到上述资料5个工作日内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回剩余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买方和卖方承储企业均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合同履约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卖方企业指定银行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由交易中心扣除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卖方企业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六条 卖方承储企业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条款交货的,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买卖双方结清已履约的款项,交易中心提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卖方企业轮换费用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买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七条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部分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时,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认可后,可终止合同并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行为,经举报核实后,给予禁止交易资格的处罚,并予以通报。对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买卖双方之间的商务纠纷经交易中心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及商务协调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情况分别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处和省储备粮管理中心。如遇重大问题,由交易中心提请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 本交易细则由河北省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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