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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细则) 2023年大兴区区级储备小麦挂牌竞价采购交易会
消息来源:北京市场     发布时间:2023-09-05     点击数: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3年大兴区区级储备小麦挂牌竞价采购交易会
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委托,承担竞价采购小麦的具体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此次交易会采用公开计算机网上挂牌竞价的交易方式采购小麦。买方为区商务局,卖方为本次采购货物承储单位以外的加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并同时具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且竞价采购小麦应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中有关竞拍限制的要求。
北京兴粮安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受买方(区商务局)委托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粮食入库、结算和商务处理等事宜。
第三条 本次交易会如会员单位在交易截止时前中标成交,交易会自行终止。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交易的品种、数量:
挂牌竞价采购2023年国产硬质白小麦10000吨(存储地:北京市)。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天交易清单为准。
第五条 报名交易会须知:
参会的会员单位不得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竞价,也不得代其他企业竞价。如中标视同无效,并按违约处理。
(一)已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同时已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的会员单位,无须办理手续,可直接报名。
(二)未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但已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规定,应在企业注册经营所在地关联省份交易中心办理资格并取得密钥。
(三)既未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又未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规定,在企业注册经营所在地关联省份交易中心办理资格并取得密钥。并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按规定注册办理会员。
未办理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报名参会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登记表》
5.《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6.《交易授权委托书》。
相关样本可在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上查阅和下载。
本次报名全程采用远程网上报名方式,请参会的会员单位按时登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进行报名。
第六条 参与挂牌竞价采购小麦的会员单位按照预估竞拍数量预缴保证金,缴付标准为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
竞拍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量。挂牌竞价采购小麦的,每会员单位最高限量为10000吨。
保证金在竞价交易会前,即2023年9月4日16:00时前必须到达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账户,否则无法参与竞价交易会。参会的会员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
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会员单位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会员单位退款账户以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企业绑定账户为准。
第七条 交易中心验证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移交交易代表。以上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参会企业的交易资格凭证。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属参会企业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第一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进行补办,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和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条 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
第九条 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竞价交易会公告》。
第十条参加交易会的单位可于竞价交易会前三天,在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上查阅和下载当期《交易清单》、《交易细则》、《粮食竞价交易合同》样本等相关信息。交易中心于交易日前,对本次交易会的相关事项、网上竞价交易操作进行咨询和解答。
第十一条 挂牌竞价交易采购小麦有关要求
一、质量要求
(一)品种、等级和发运地
1.品种。2023年国产硬质白小麦。
2.等级。符合GB1351-2008《小麦》二等及以上,其中容重≥770g/L。底价以二等为基础价,相邻等级之间差价为40元/吨,最高结算等级为一等,最低结算等级为三等,不执行“半等级半增减价”,若小麦容重达标、不完善粒含量超过6%但不超过8%,中标单位同意降低一个等级结算的,接收;中标单位不同意降低一个等级结算的,拒收。
3.发运地。同一标的的小麦,中标单位须在同一产地(省级行政区域)发运。
(二)基础质量指标
1.质量指标应符合GB1351-2008《小麦》二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其中水分含量≤12.5%,杂质含量≤1.0%,不完善粒含量≤6.0%(降等结算的小麦不完善粒含量须小于或等于8.0%)。
2.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GB/T20571-2006《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标准。
3.接收入库小麦应为2023产新小麦,具有新小麦固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色泽气味异常、涉嫌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小麦,拒收。
(三)食品安全指标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应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其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000μg/kg,玉米赤霉烯酮≤60μg/kg,黄曲霉毒素B1≤5μg/kg,否则拒收。
铅、镉的含量应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中铅≤0.2mg/kg,镉≤0.1mg/kg,否则拒收。
甲拌磷、敌敌畏、毒死蜱的残留量应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即:甲拌磷≤0.02mg/kg、敌敌畏≤0.1mg/kg、毒死蜱≤0.5mg/kg,否则拒收。
(四)质量检验环节
入库小麦质量控制分前期审核、入库逐车检验、质量抽检、平仓检验“四个环节”。一是小麦发运前,接收单位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二是小麦发运到库时,接收单位须逐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过磅检斤入仓。三是小麦入库过程中,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委托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食检院)组织开展3-4次质量抽检。四是各货位平仓后,接收单位向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申请平仓检验,北京市大兴区商务局委托市食检院组织开展平仓检验。检验合格的,该货位小麦转为区储备粮;检验不合格的,中标单位和接收单位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四个环节”质量检验的指标设定。一是前期审核环节,中标单位须按照本方案中“质量要求”,开展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等“全项”检验。二是入库逐车检验环节,接收单位不检农药残留、品尝评分值,按要求对重金属、“面筋吸水量”指标开展等距抽查,其他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三是质量抽检,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开展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等“全项”检验(含面筋吸水量和品品尝评分值)。四是平仓检验环节,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开展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等“全项”检验(含面筋吸水量和品尝评分值)。
若在小麦逐车检验、平仓检验环节发生质量争议,以市食检院检验结果为终裁结果。
二、对中标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提供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小麦食品安全负责。须在发运前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对本方案中要求的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提供由检验机构出具并加盖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须注明委托单位、存放地点、代表数量、送检日期、生产年度等信息(其中:委托送检单位应为中标单位;存放地点应与发运地点一致;送检日期应为起始发运日期前一个月之内)。若第一次检验报告样品代表数量小于中标数量,应提供后续各批次的检验报告,直至样品代表数量等于或大于中标数量为止。未经检验合格的小麦不得发运。
(二)提供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提供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由出库地粮食仓库(单位)出具的《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检验报告中须注明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年度、扦样地点、代表数量、扦样日期等信息,并与该批次粮食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保持逻辑一致。
(三)提供出库单据。中标单位应提供小麦的出库单据及相关明细,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单据应注明检斤数量、检斤人员、出库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加盖中标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委托其他单位发运,出库单据可加盖发运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同时应提供中标单位出具的委托发运证明。
(四)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中标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具体出库地点信息,提供核验所需相关材料,;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票据核验、验质、检斤、入库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商务纠纷。
入库过程中,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中标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会同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大兴区商务局、市食检院等共赴现场监督,由市食检院负责组织扦样、检验,终裁结果以市食检院出具的报告为准。检验合格的,由接收单位接收入库,检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不合格的,接收单位拒收,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在解决质量争议期间,发生的车辆滞留、占用站台场地等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检斤过磅及水杂扣量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复核工作,复核形式由交易中心、大兴区商务局、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共同商定。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预交。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相关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小麦监管和处理工作。中标单位运入北京辖区的小麦,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大兴辖区处理的,须由大兴区商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处理;在大兴辖区外处理的,须经大兴区商务局联系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大兴区和处理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共同监管下进行处理。如发现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限拍”规定。为防止不公平竞争,采用竞价交易方式采购小麦时,严禁有碍公平竞争的“关联交易”:参与竞标的企业不得拍与本企业有经济关联(出资、参股、控股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的标的。以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或原市属粮食企业为母体的,其所管理或关联经济责任的具有竞价交易资格的企业,不得拍入库地点为本母体企业的标的(注释:远郊区粮油总公司,不得拍由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首农食品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不得拍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首农食品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
若参与竞标的企业违反“限拍”规定,直接或变相“自己拍自己的标”,已经中标的,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若参与竞标的企业有围标、串标、虚假竞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七)采购合同不得转包或分包。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标的整体转包或拆分分包,否则按照中标单位违约处理,若出现合同纠纷,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八)发运地变更。中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发运地,确需变更的,须书面征得大兴区商务局和安定公司同意,中标单位方可从变更地发货。
(九)发货预约。为了避免出现压车现象,中标单位须提前告知接收单位每天到货(车)数量,结合库点接卸、检验情况,合理把握发货进度。
(十)粮款结算。中标单位发运的小麦经接收单位接收后,凭《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须经市食检院组织复核、确认)、《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数量情况统计表》《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粮权证明》,以及接收单位出具的粮源核验情况报告,与北京兴粮安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办理粮款结算手续,履约保证金在平仓检合格后,由交易中心一次性无息退回。可整货位结算或分批次结算,分批次结算的,每批次数量不小于1000吨(每个货位的最后一批次数量可小于1000吨)。
(十一)履约保证金。北京兴粮安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确认平仓检验结果合格且收到中标单位提供的发票后,合同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并将其送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收到《验收确认单》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若中标单位违约,按违约责任扣除履约保证金。
(十二)违约责任。中标单位对提供的报告、单据的真实性和粮食质量负全责。若中标单位没有按期完成小麦发运任务,或平仓检验结果(含小麦基础质量指标或食品安全指标、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不合格,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1)扣除违约单位的履约保证金。(2)违约单位须退还已经支付的购粮款,负责超标粮食处理,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关于“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指标(以下简称“两项指标”)的特别提示:为了提高小麦入库工作效率,接收单位在此次小麦入库逐车检验时,不再逐车检验“两项指标”,改为接收单位按每个标的实际入库量的30%、60%、90%等距抽检“面筋吸水量”,在质量抽检过程中,委托市食检院抽检“品尝评分值”。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小麦质量负全责,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小麦质量符合政府储备粮储存期限的要求,确保小麦质量符合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采购合同履行的目的,确保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真实且能够代表发运粮食的数量。若在平仓检验时,发现已入库的小麦“两项指标”中有一项或两项不合格的,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三、对接收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小麦发运到库后,接收单位须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出库单据及明细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到库的小麦拒收。若审核中遇到技术疑难问题,可与市食检院研究解决。
(二)对到库小麦进行逐车检。接收单位须对到库小麦逐车检验质量指标以及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三项食品安全指标。所有检验指标均合格,该车粮食可检斤入库。
接收单位须做好食品安全指标的把关。1.按照运粮车辆的到库顺序和10%的比例等距抽样检验铅、镉含量。2.入库过程中,如发现原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情况,接收单位须立即通知中标单位停止发运并及时报告大兴区商务局,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3.接收单位按每个标的实际入库量的30%、60%、90%等距抽检“面筋吸水量”,在质量抽检过程中,委托市食检院抽检“品尝评分值”。若发现已入库的小麦“两项指标”中有一项或两项不合格的,接收单位应提示中标单位存在违约风险,并加强后期入库小麦的质量把控,严防发生整个标的的小麦质量不合格问题。如接收单位出现单据审核不严、样品送检不及时、抽样比例不足等问题,应对超标粮食处理承担连带责任;若对区储备小麦采购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大兴区商务局将追究接收单位责任。
(四)落实信息化监管措施。接收单位须配合大兴区商务局实施信息化监管措施,保持视频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应当在小麦入仓24小时内将质量、数量等数据录入北京市市级粮食管理平台;若信息化监管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发现故障1小时内向大兴区商务局报备;若需要中断系统维护保养,应当在实施维护前1小时向大兴区商务局报备。
(五)做好与中标单位的商务处理工作。入库过程中,接收单位须将逐车检验结果及时告知中标单位;若出现质量争议,会同中标单位按照有关工作流程妥善处理。
(六)合理控制水分。若到库小麦水分含量高于12.5%且不高于13.0%,可做扣量处理后直接入仓,后期采取通风降水措施;水分含量高于13.0%的小麦,接收单位应当拒收。
(七)妥善保存原始单据。接收单位须妥善保存小麦入库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中标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粮源核验相关材料、逐车质量检验和过磅检斤原始单据以及其他监督检查、商务处理、账务处理的资料,整理后存入质量档案,确保入库小麦质量、数量全过程可追溯。
(八)及时提交平仓检验申请。同一标的的小麦全部入仓后,接收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平仓作业并向大兴区商务局提出平仓检验申请。
(九)避免出现压车现象。接收单位须做好充足的接卸准备,备足接卸作业工人、检化验员以及作业所需车辆、设备、器具、试剂等,落实发货预约制,避免压车,确保接卸工作顺利进行。
正常情况下,中标单位发运的小麦到库后,接收单位须及时开展质量检验和入仓作业。采用汽车运输方式的,须在车辆到库当天完成质量检验,2日内完成入仓作业;采用火车运输方式的,须在车辆到库2日内完成质量检验,3日内完成入仓作业。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中标单位协商并向大兴区商务局报告。
(十)不得超限装粮。入仓过程中,须及时做好粮面高度的监测和预判,避免出现超装粮线的问题。入仓结束后,及时平整粮面,平仓后粮面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
(十一)“限入”规定。接收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自己入自己的库”,不得接收与本单位有经济关联关系、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的单位提供的粮源,不得参与与入库粮食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二)纪律要求。不得刁难客户、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超量扣杂扣水、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如有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等情况,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
(十三)违约责任。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单位须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对接收小麦的质量、数量、接卸储存作业安全负责,统筹安排接卸作业。若在储存期间,发现小麦食品安全指标或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由接收单位按照结算价格购买。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2023年9月5日9:30起至11:30止。
第十三条 交易网址: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四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推迟或改期交易,已经应价的交易标的,依据交易系统判定的结果,视为成交或未成交,已经成交标的结果有效。参会的会员单位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的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五条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会员单位应按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交易的会员单位按交易顺序逐节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挂牌竞价采购交易
第十九条 挂牌竞价采购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价格。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二十条 挂牌竞价采购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 现场计算机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二十二条 开市后,卖方使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二十三条 挂牌竞价采购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卖方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品种、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卖方最高限量以当期《交易会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竞价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五条 卖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起点价位(底价)上无卖方应价时,撤消该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卖方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再无新的卖方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二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计算机自动打印出《北京市大兴区区级储备粮竞价购买合同》。
第二十九条 中标单位(卖方)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内与北京兴粮安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大兴区区级储备粮竞价购买合同》。
卖方所签订的合同,以北京兴粮安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提供的纸质合同为准。交易系统内的电子合同无效。
第六章  挂牌竞价采购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挂牌竞价采购卖方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运任务。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实际接收数量与合同数量之差为正负50吨以内(含50吨)的,视为完成合同,并据实结算。
第三十二条 挂牌竞价采购货物验收:接收粮油入库时,接收单位必须要求卖方先提供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出具的《小麦销售出库检验报告》、由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出具并加盖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出库单据及明细,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到库的小麦拒收。本次竞价采购小麦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执行。”
接收单位须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进行验收,与卖方签订《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将验收合格的粮油填写《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三条 挂牌竞价采购结算方式:卖方交货完毕后,双方验收无误且卖方单位开具销售发票无任何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买方收储单位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收到《验收确认单》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单位办理无息拨付货款和无息退回保证金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挂牌竞价采购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卖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保证金余款在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卖方。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达成后,成交企业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按未签订合同数量扣除相应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成交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实际未完成量由交易中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挂牌竞价采购小麦扣除标准为150元/吨。
成交的会员单位的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如发现竞价采购卖方发运的粮油色泽气味异常、涉嫌新陈混装或以陈充新的情况,视为卖方违约。除拒收外,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若中标单位违约,除按条款规定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外,交易中心还将违约单位列入违约企业名单。并从违约之日起,两年内禁止违约单位参与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油采购交易和销售交易。
第三十九条 若中标单位没有按期完成小麦发运任务,或平仓检验结果(含小麦基础质量指标或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若在平仓检验时,发现已入库的小麦“两项指标”中有一项或两项不合格的,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若参与竞标的企业违反“限拍”规定,直接或变相“自己拍自己的标”,已经中标的,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大兴区储备粮油挂牌竞价购买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标的整体转包或拆分分包,否则按照中标单位违约处理,若出现合同纠纷,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区商务局协调解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须向北京兴粮安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经营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9月5日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举行的‘‘2023年北京市大兴区区级储备粮油挂牌竞价采购交易会’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3年8月30日
(本条信息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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