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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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 急 通 告
消息来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6-04-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粮食流通,更好地为广大粮油企业服务,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粮食批发市场交易规则的原则、精神,由粮食批发市场开展粮食场际交易活动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场际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场际交易指2个或2个以上签订《粮食批发市场场际交易公约》的粮食批发市场共同组织的交易活动。场际交易可通过场际交易系统进行现场及网上竞价、协商等交易方式。

第三条 场际交易基本概念:

保证金:为了保证交易有序进行,交易双方承诺正常交易及履约的预付金。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获得交易资格并参与交易会所缴纳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合同成交之后,为保障合同正常执行的保证金。

签约市场:签署《粮食批发市场场际交易公约》的粮食批发市场。

注册市场:在交易系统中为企业办理会员注册手续的签约市场。该会员为该市场的注册会员,该市场为该会员的注册市场。

报名市场:为会员提供具体交易服务,办理交易、交割、结算及商务纠纷处理等业务,并收取其相应交易手续费的签约市场。该会员为该市场的报名会员,该市场为该会员的报名市场。

发起市场:通过场际交易系统发起组织交易会并对该交易会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市场。为保证场际交易会组织的有序进行,每次交易会只能有一家发起市场,其他参与市场为合作市场。

委托方:向报名市场提交购销意向的会员单位。购销意向为交易标的,汇总的标的为交易清单。

第四条 签约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交易。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签约市场组织的场际交易会。签约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交易的会员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场际交易实行交易会员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七条 企业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市)签约市场申请注册会员资格,也可自愿在其他签约市场注册。当地无签约市场的,可自由选择向其他签约市场申请。

第八条 企业申请会员资格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三)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四)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签约市场应及时审核企业注册申请,符合要求的批准其会员资格,为其办理入会手续并将会员信息录入场际交易系统。

第十条 会员参加场际交易会,若注册市场参与,须向注册市场报名;若注册市场未参与,可向场际交易会的发起或合作市场报名。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参与市场组织的交易活动;

(二)享受市场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市场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资格或者暂停交易。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严格履行合同;

(二)接受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三)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及手续费;

(四)遵守场际交易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以《交易授权书》确定交易代表。交易代表全权代表该单位参与市场组织的交易会。会员单位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交易代表,应及时书面报告其注册市场。

第十四条 会员因经营业务变化等原因可以申请注销资格,程序如下:

(一) 向注册市场递交申请;

(二) 清算其在注册市场和各相关交易市场业务关系,清理有关债权债务;

(三) 经注册市场批准后,公布该会员资格注销。

第十五条 会员代码及密码是客户进行交易的密保资料,要严格保管,如因保管问题而影响交易或者其他财产损失均由会员自己承担,与报名市场无关。

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

第十六条 交易时间:见场际交易会公告。

第十七条 交易地点:见场际交易会公告。

第四章  交易准备

第十八条 组织交易会的签约市场在交易前规定时间内,应在公开网站或媒体公示交易会相关信息,并对交易代表进行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参会企业可在交易前在相关网站了解交易会的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十九条 组织交易会的签约市场审验交易代表资格后,为其办理参加交易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委托方提供标的应包括品种、商品名称、生产年份、等级、产地、数量、报价方式、起拍价、交货地点、交割期、标的是否可以拆分、拆分数量限制及商品主要特性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场际交易标的的计量单位为吨,报价为元/吨。所有报价不含包装,若需要包装物,由买卖双方协商,另行计价。每吨粮食所用编织袋、标旧麻袋和新麻袋的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20元、30元和45元。

第五章 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场际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交易前买卖双方分别向报名市场足额缴纳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第二种是交易前,买卖双方分别向报名市场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成交后再依据成交数量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须在交易日前到达报名市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收取比例的数额由组织场际交易会的签约市场商定。交易保证金自动冲抵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交易时,交易保证金不足,不可再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交时,报名市场按成交金额的规定比例由系统向其报名会员自动扣收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未成交的标的,交易系统自动释放委托方原冻结的交易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

第六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七条 场际交易分为现场交易和网上交易。交易方式包括协商交易、竞价交易、招投标交易等。

协商交易是指会员单位在现场或场际交易系统内发起销售或采购意向,或对系统内已有的在售、采购标的进行应价,当买卖双方就成交价格、数量、及运输方式等合同要素协商一致后,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竞价交易是指受会员单位委托,交易市场公开标的信息,在约定时间的情况下进行采购或销售,公开竞价过程、价优者得的一种交易方式。

招投标交易是指进行大宗粮食交易的采购与销售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场际交易的成员市场受招标单位的委托,组织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投标、开标并确认中标单位,通过交易系统自动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八条 竞价交易按标的序号依次进行,每个交易节有若干个标的,交易节时间由组织交易的市场共同商定,在场际交易会细则中明确。

第二十九条 通过场际交易系统成交的合同自成交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及时签订《粮食批发市场场际交易合同》。参加网上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粮食批发市场场际交易合同》。

第三十条 合同履约时间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交易市场在交易细则中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若买卖双方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须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各自报名市场备案。

第七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交后,报名市场应监督各自报名会员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买方报名市场负责督促买方按时缴纳货款、及时验货和收货、按时与卖方进行收货确认等事宜;卖方报名市场负责监督卖方所发货物的质量、数量,督促卖方按时发货、与买方进行发货确认、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买方必须于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之内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报名市场指定的银行账户。报名市场收到货款及《交割申请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通知卖方报名市场。卖方报名市场根据买方报名市场的要求,为卖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同时告知买方报名市场。卖方会员应按买方《出库通知单》要求及时发货。

第三十四条 报价方式分为就仓提货价、卖方仓库汽车板提货价、卖方当地火车(轮船)板提货价、卖方双包到买方指定地报价。

就仓提货价:买方到卖方仓库内提货的报价。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查验货物,双方应就仓对货物质量、数量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后续一切运输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卖方仓库汽车板提货价:买方派汽车直接到卖方仓库内提货、卖方负责将货装上买方汽车的报价。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查验货物,双方应就仓对货物质量进行验收,然后由卖方负责将货物出库到买方指定的仓库汽车板上,在卖方仓库验收数量,签署验收报告,后续一切运输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卖方当地火车(轮船)板提货价:买方在卖方当地火车(轮船)板提货的报价。卖方应将货物运送到其所在地火车(轮船)板上,买方应在卖方所在地的火车(轮船)板查验货物,双方对货物质量、数量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货物装上火车(轮船)板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卖方双包到买方指定地报价: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的报价。卖方应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买方应在其指定地查验货物,双方并对货物质量、数量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货物运到买方指定地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提货过程中,买卖双方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发货并积极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各自的报名市场提交调解申请。报名市场接到商务调解申请后,积极进行协调,同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资质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对粮食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如市场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六条 卖方在货物发出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之后,交易买卖双方可通过系统进行验收确认,或通过签署《验收确认单》委托市场在系统中进行验收确认。

第三十七条 买方收到货物后,应在规则时间内及时验收;未在规定时间内验收确认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视同交割完毕,市场结清货款。

第三十八条 报名市场在接到各自会员的验收确认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进行验收确认。双方市场审核后,买方报名市场打印相应的付款通知单,凭该通知单支付货款;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通知相关交易方。

第三十九条 买方报名市场自开具付款通知单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将货款划拨给卖方报名市场。

第四十条 卖方报名市场收到买方报名市场划拨的货款后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收款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第四十一条 卖方应及时根据买方要求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 报名市场应向报名会员开具交易手续费发票。

第四十三条 卖方出库的粮食质量以交易合同为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等规定执行。卖方出库的粮食数量以买方验收时的实际交付数量为准。

第八章 违约处罚

四十四条 合同成交后,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足额追加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违约,报名市场将把违约方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划拨给守约方市场,然后由守约方市场划拨给守约方,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交割前,当合同一方提出签订而另一方拒绝签订时,视拒绝签订者违约。违约方报名市场将把违约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守约方市场,然后由守约方市场划拨给守约方,合同终止。

第四十六条 买方不能在合同付款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属于买方违约。若买方部分违约的,买方报名市场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买方预交保证金中扣除未履约部分保证金,划拨给卖方报名市场,由卖方报名市场划拨给卖方;对于全部违约的,买方报名市场将买方预交的保证金划拨给卖方报名市场,然后由卖方报名市场划拨给卖方,合同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属于卖方违约。若卖方部分违约的,卖方报名市场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预交保证金中扣除未履约部分保证金,划拨给买方报名市场,由买方报名市场划拨给买方;对于全部违约的,卖方报名市场将卖方预交的保证金划拨给买方报名市场,由其划拨给买方,合同终止。

第九章  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会员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但不影响整体网上交易,则交易正常进行。

第四十九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串通价格、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违背诚实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由报名市场给予责令离场、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罚。

第五十条 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签约市场组织场际交易会,应以本规则为原则,制定场际交易会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粮食批发市场场际交易签约市场共同发布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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