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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2023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四次竞价交易会公告
消息来源: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06     点击数: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定于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上午9:30在本中心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举办“2023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四次竞价交易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价交易的品种、数量

竞价采购2023年黑龙江省、吉林省产圆粒粳稻谷12.1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天交易清单为准。

二、交易方式

本次竞价交易会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流程:会员企业登陆“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登录→用户中心→切换市场(选择“北京市场”)→2023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四次竞价交易会采购稻谷专场”参与交易。    

三、竞价交易采购稻谷有关要求

(一)质量要求

1.品种、等级、产地和发运方式

(1)品种。2023年产圆粒粳稻谷。

(2)等级。符合国标GB1350-2009《稻谷》粳稻谷二等及以上。底价以二等为基础价,相邻等级之间价差为40元/吨,最高结算等级为一等。二等以下拒收。

(3)产地和发运方式。产地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运往北京市内的稻谷,须采用铁路运输。同一标的的稻谷,中标单位只能在同一产地(黑龙江省或吉林省)发运。

2.基础质量指标

(1)质量指标应符合GB1350-2009《稻谷》粳稻谷二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其中:整精米率≥64.0%;谷外糙米含量<4.0%;黄粒米含量≤0.5%;水分≤14.5%且≥12.5%。

(2)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GB/T20569-2006《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标准。其中:脂肪酸值≤17.0(KOH/干基)/(mg/100g);品尝评分值≥70分。

3.食品安全指标

(1)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应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即:黄曲霉毒素B1≤10μg/kg;

(2)铅、镉的含量应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即:铅、镉≤0.2mg/kg;

(3)甲拌磷、敌敌畏、毒死蜱的残留量应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即:甲拌磷≤0.05mg/kg、敌敌畏≤0.1mg/kg、毒死蜱≤0.5mg/kg。

4.严防新陈互混、以陈顶新

严禁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稻谷入仓。接收入库的稻谷应为2023年产新粮,具有新稻谷固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使用愈创木酚法判定新陈时颜色呈砖红色并且使用酸度指示剂法呈绿色,严防掺混陈粮。    

在实际检验中,出现籽粒、色泽不一致的,不同粒型、不同色泽籽粒之间的水分差不超过1.0%,可辅以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等指标进行综合判定。对色泽气味异常,涉嫌掺混陈粮、以陈顶新的拒收,涉嫌“地趴粮”的拒收。

5.水分、杂质控制

若到库稻谷水分含量高于14.5%且不高于15.0%,经中标单位同意,接收单位可做扣量处理后直接入仓,后期采取通风降水措施。若杂质含量高于1.0%且不高于2.0%,经中标单位同意,接收单位可做扣量处理,整理合格后直接入仓;筛下物不得混入合格稻谷入仓。扣量须严格执行“超0.1%扣0.1%”的标准。水分含量高于15.0%或杂质含量高于2.0%的稻谷,接收单位应当拒收。

6.质量检验环节

入库稻谷质量控制分前期审核、入库逐车检验、质量抽检、平仓检验“四个环节”。一是稻谷发运前,接收单位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派员赴发粮地核验稻谷产地、质量、数量、粮权等情况,扦取“对照样品”封存并带回接收单位;经接收单位同意,中标单位方可发货。二是稻谷发运到库时,接收单位须逐车进行检验;符合接收条件的,方可检斤、整理入仓。三是在稻谷入库过程中,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局)委托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食检院)对入仓稻谷组织开展质量抽检;若抽检结果不合格,接收单位应立即通知中标单位暂停发货,并向市局报告。四是各货位平仓后,接收单位向市局申请平仓检验,市局委托市食检院组织开展平仓检验。检验合格的,该货位稻谷转为市储备粮;检验不合格的,中标单位和接收单位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四个环节”质量检验的指标设定。一是前期审核环节,中标单位须按照本方案中“质量要求”,开展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等“全项”检验。二是入库逐车检验环节,接收单位不检农药残留、品尝评分值,按要求对重金属开展等距抽检,其他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三是市局抽检环节,市食检院按市局粮食储备处下达的指令,开展相关指标检验(可开展农药残留抽检)。四是平仓检验环节,不检农药残留,其他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    

若在“四个环节”质量检验中发生争议,以市食检院检验结果为终裁结果。

(二)对中标单位的工作要求

1.提供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稻谷食品安全负责。须在发运前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对本方案中要求的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提供由检验机构出具并加盖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须注明委托单位、存放地点、代表数量、送检日期、生产年度等信息(其中:委托送检单位应为中标单位;存放地点应与粮源核实地点一致;送检日期应为起始发运日期前一个月之内)。若第一次检验报告样品代表数量小于中标数量,应提供后续各批次的检验报告,直至样品代表数量等于或大于中标数量为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稻谷不得发运。

2.提供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提供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由出库地粮食仓库(单位)出具的《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检验报告中须注明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年度、扦样地点、代表数量、扦样日期等信息,并与该批次粮食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保持逻辑一致。

3.提供出库单据。中标单位应提供稻谷的出库单据及相关明细,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单据应注明检斤数量、检斤人员、出库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加盖中标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委托其他单位发运,出库单据可加盖发运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同时应提供中标单位出具的委托发运证明。

4.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中标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具体出库地点信息,提供核验所需相关材料,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粮食产地(或发运地)核验、粮食质量初核、“对照样品”封存工作;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票据核验、验质、检斤、入库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商务纠纷。    

入库过程中,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双方可对有异议的稻谷与发运前封存的对照样品进行“比对和复检”。若中标单位对“比对和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中标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会同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谷公司)、市食检院等共赴现场监督,由市食检院负责组织扦样、检验,终裁结果以市食检院出具的报告为准。检验合格的,由接收单位接收入库,检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不合格的,接收单位拒收,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在解决质量争议期间,发生的车辆滞留、占用站台场地等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检斤结果、水杂扣量、结算等级确定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复核工作,复核形式由交易中心、燕谷公司、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共同商定。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预交。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相关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稻谷监管和处理工作。中标单位运入北京辖区的稻谷,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北京辖区处理的,须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处理;在北京辖区外处理的,须经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北京辖区和处理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共同监管下进行处理。如发现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限拍”规定。为防止不公平竞争,采用竞价交易方式采购稻谷时,严禁有碍公平竞争的“关联交易”:参与竞标的企业不得拍与本企业有经济关联(出资、参股、控股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的标的。以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或原市属粮食企业为母体的,其所管理或关联经济责任的具有竞价交易资格的企业,不得拍入库地点为本母体企业的标的(注释:远郊区粮油总公司,不得拍由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首农食品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不得拍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首农食品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    

若参与竞标的企业违反“限拍”规定,直接或变相“自己拍自己的标”,已经中标的,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若参与竞标的企业有围标、串标、虚假竞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采购合同不得转包或分包。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标的整体转包或拆分分包,否则按照中标单位违约处理,若出现合同纠纷,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8.发运地变更。中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发运地,确需变更的,须书面征得燕谷公司同意、经接收单位再次核验后,中标单位方可从变更地发货。

9.竞标数量的限定。参加竞价采购稻谷的企业,竞价成交最高限量1.5万吨。

10.粮款结算。中标单位发运的稻谷经接收单位接收后,凭《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须经市食检院组织复核、确认)、《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数量情况统计表》《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粮权证明》,以及接收单位出具的粮源核验情况报告,与燕谷公司办理粮款结算手续。可整货位结算或分批次结算,分批次结算的,每批次数量不小于1000吨(每个货位的最后一批次数量可小于1000吨)。

11.履约保证金。燕谷公司在确认平仓检验结果合格且收到中标单位提供的发票后,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若中标单位违约,按违约责任扣除履约保证金。

12.违约责任。若中标单位没有按期完成稻谷发运任务,或平仓检验结果(含稻谷基础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燕谷公司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关于“品尝评分值”指标的特别提示:为了提高入库工作效率,接收单位在此次稻谷入库逐车检验时,不逐车检验“品尝评分值”。市食检院在每个标的入库期间随机抽检1次“品尝评分值”。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稻谷质量负全责,做到“三个确保”:确保稻谷质量符合政府储备粮储存期限的要求,确保稻谷质量符合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履行的目的,确保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真实且能够代表发运粮食的数量。若在平仓检验时,发现已入库的稻谷“品尝评分值”指标不合格的,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燕谷公司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三)对接收单位的工作要求

1.核验粮源信息。稻谷发运前,接收单位须按照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源信息,赴发运地核验粮源产地、质量、数量、粮权情况,与中标单位共同取样并封存“对照样品”,样品一式三份,带回接收单位两份,一份用于入库检验比对,一份妥善保存用于解决质量争议使用(此份样品不得擅自打开)。接收单位完成粮源核验工作后,通知中标单位发货。中标单位结算时,须持有接收单位向燕谷公司出具的书面核验情况报告(加盖接收单位公章),作为办理入库结算手续的要件之一。

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拖延粮源核验工作,应于中标单位提出核验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粮源核验。在粮源核验工作中,接收单位不得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关费用,不得接受中标单位赠送的财物。

2.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稻谷发运到库后,接收单位须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出库单据及明细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到库的稻谷拒收。若审核中遇到技术疑难问题,可与市食检院研究解决。

3.对到库稻谷进行逐车检。接收单位须对到库稻谷逐车检验基础质量指标以及黄曲霉毒素B1。所有检验指标均符合要求,该车粮食可检斤入库。    

接收单位须做好食品安全指标的把关。①按照运粮车辆的到库顺序和10%的比例等距抽样检验铅、镉含量。②入库过程中,如发现原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情况,接收单位须立即通知中标单位停止发运并及时报告所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局,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③市食检院在每个标的入库期间随机抽检1次“品尝评分值”,若发现已入库的稻谷“品尝评分值”指标不合格的,接收单位应立即通知中标单位暂停发货,并向市局报告。

4.落实信息化监管措施。接收单位须配合市局实施信息化监管措施,保持视频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应当在稻谷入仓24小时内将质量、数量等数据录入北京市市级粮食管理平台;严禁无故不使用出入库“一卡通”系统;若信息化监管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发现故障1小时内向市局报备;若需要中断系统维护保养,应当在实施维护前1小时向市局报备。

5.做好与中标单位的商务处理工作。入库过程中,接收单位须将逐车检验结果及时告知中标单位;若出现质量争议,会同中标单位按照有关工作流程妥善处理。

6.妥善保存原始单据。接收单位须妥善保存稻谷入库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中标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粮源核验相关材料、逐车质量检验和过磅检斤原始单据以及其他监督检查、商务处理、账务处理的资料,整理后存入质量档案,确保入库稻谷质量、数量全过程可追溯。

7.及时提交平仓检验申请。同一标的的稻谷全部入仓后,接收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平仓作业并向市局提出平仓检验申请。

8.避免出现压车现象。接收单位须做好充足的接卸准备,备足接卸作业工人、检化验员以及作业所需车辆、设备、器具、试剂等,避免压车,确保接卸工作顺利进行。

正常情况下,中标单位发运的稻谷到库后,接收单位须及时开展质量检验和入仓作业,须在车辆到库2日内完成质量检验,3日内完成入仓作业。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中标单位协商并向市局报告。

9.短盘费用补贴。库区内无铁路专用线的接收单位,负责将货物从第一卸粮点运送至接收库点。平仓检验合格后,承储单位可按程序向市局申报该部分粮食的运杂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运距50公里以内,补贴0.03元/公斤;运距在50公里至100公里,补贴0.06元/公斤。各承储单位实际发生的运费支出低于补贴标准按实际发生额拨付,高于补贴标准按补贴标准拨付。    

10.不得超限装粮。入仓过程中,须及时做好粮面高度的监测和预判,避免出现超装粮线的问题。入仓结束后,及时平整粮面,平仓后粮面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

11.“限入”规定。接收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自己入自己的库”,不得接收与本单位有经济关联关系、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的单位提供的粮源,不得参与与入库粮食相关的交易活动。若接收单位违反“限入”规定,调减本年度或下年度市储备粮入库计划。

12.纪律要求。不得刁难客户、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超量扣杂扣水、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如有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等情况,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

13.违约责任。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单位须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对接收稻谷的质量、数量、接卸储存作业安全负责,统筹安排接卸作业。稻谷入库对点计划下达前,接收单位应与燕谷公司签订委托接收合同,严格落实“四个购买”:①若平仓检验时,已入库稻谷的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②若平仓检验时,接收稻谷的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③若在储存期间,发现稻谷食品安全指标或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由接收单位按照结算价格购买;④若在后期轮换出库时某标的出现多次流标,接收单位应按照当年最近一次竞价销售稻谷的底价购买。

四、参加竞价交易会须知

交易提示:参会的会员单位不得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竞价,也不得代其他企业竞价。否则中标视同无效,并按违约处理,扣除中标数量对应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重要提示:本次竞价交易会中标单位与燕谷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网签电子合同,结算方式为线下结算方式。

本次竞价采购稻谷买方为燕谷公司,卖方为本次采购货物承储单位以外的加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并同时具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且应符合本公告中“限拍”规定的要求。

本次竞价采购稻谷的中标单位出现违反《交易公告》、《交易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时,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交易中心将其列入违约企业名单,两年内禁止参与北京市储备粮交易。

本次竞价交易会设采购稻谷专场。参与交易的会员单位按规定时间准时进入专场,按顺序逐一参与竞价。

本次交易会报名截止时,单一品种报名会员单位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报名期间,交易品种和数量可在报名截止前更改。参会的会员单位预缴保证金应与所报品种和数量相符,否则无法参与交易。

(一)已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同时已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的会员单位,无须办理手续,可直接报名。

(二)未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但已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的规定,在企业注册经营所在地关联省市交易中心办理资格并取得密钥。

三)既未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又未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规定,在企业注册经营所在地关联省市交易中心办理资格并取得密钥。并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按规定注册办理会员。

办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登记表》

5.《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6.《交易授权委托书》。

相关样本可在交易中心http://www.bjlsjyzx.com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四)以上企业单位应遵守北京市储备粮油相关文件的规定,遵循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会当期交易公告和交易细则,遵守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流程、承认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会员章程》,方可进场参与北京市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

(五)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1.保证金:参与竞价采购稻谷的会员单位按照预估竞拍数量预缴保证金,缴付标准为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

竞拍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参与竞价采购稻谷品种的,每会员单位最高限量为1.5万吨。

若中标单位违约,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违约单位列入交易中心违约企业名单,两年内禁止违约单位参与北京市储备粮油采购交易和销售交易。

保证金在竞价交易会前,即2023年11月14日16:00时前必须到达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账户,否则无法参与竞价交易会。参会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开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

2.交易服务费:交易成交后,中标单位按成交金额的2‰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中标单位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经交易中心核实,在《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3.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完全履行后,由交易中心依据燕谷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的证明”,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4.未中标单位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5.会员单位退款账户以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企业绑定账户为准。

(六)交易中心确定交易资格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移交交易代表。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参会的会员单位的交易资格凭证,属参会的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第一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进行补办。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的会员单位自行承担;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参会的会员单位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的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五、报名和咨询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2023年11月13日9:30起至11月14日16:00止。

报名规定:本次报名全程采用远程网上报名方式,请参与会员企业按时登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进行报名。

联系电话:010-63564598    联系人:赵菁菁、姜薇

咨询时间:2023年11月13日、14日9:30至16:00,对参加本次交易会的相关事项、网上竞价交易操作进行咨询和解答。

六、竞价交易会时间、地点

竞价交易会时间:2023年11月15日上午9:30。

竞价交易会地点:本次交易会取消现场交易,所有交易均采用网上公开交易方式。参加交易会的企业请按时登陆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    

七、其它

(一)交易品种、数量如有变更另见公告。

(二)本公告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3年11月8日

(本条信息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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