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专区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交易服务京津冀专区
2023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四次竞价交易会交易细则
消息来源: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06     点击数: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3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四次竞价交易会

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北京市储备粮轮换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局)及有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市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的具体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此次竞价交易会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采购稻谷。买方为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谷公司),卖方为本次采购货物承储单位以外的加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并同时具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且竞价采购稻谷应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中有关竞拍限制的要求。

第三条 本次交易会报名截止时,单一品种报名会员单位少于3家(不含3家),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此品种的竞价交易。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交易的品种、数量:

竞价采购2023年黑龙江省、吉林省产圆粒粳稻谷12.1万吨(存储地:北京市)。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天交易清单为准。

第五条 报名交易会须知:

参会的会员单位不得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竞价,也不得代其他企业竞价。否则中标视同无效,并按违约处理,扣除中标数量对应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一)已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同时已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的会员单位,无须办理手续,可直接报名。

(二)未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但已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规定,应在企业注册经营所在地关联省份交易中心办理资格并取得密钥。

(三)既未取得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资格,又未注册成为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会员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规定,在企业注册经营所在地关联省份交易中心办理资格并取得密钥。并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按规定注册办理会员。

未办理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报名参会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登记表》

5.《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6.《交易授权委托书》。

相关样本可在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上查阅和下载。

本次报名全程采用远程网上报名方式,请参会的会员单位按时登陆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进行报名。

第六条 参与竞价采购稻谷的会员单位按照预估竞拍数量预缴保证金,缴付标准为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50元/吨。   

竞拍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量。竞价采购稻谷的,每会员单位最高限量为1.5万吨。    

保证金在竞价交易会前,即2023年11月14日16:00时前必须到达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账户,否则无法参与竞价交易会。参会的会员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

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

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会员单位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会员单位退款账户以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企业绑定账户为准。

第七条 交易中心验证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移交交易代表。以上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参会的会员单位的交易资格凭证。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属参会的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第一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进行补办,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和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的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处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

第九条 交易中心于竞价交易会的前一周通过媒体发布《竞价交易会公告》。

第十条参加交易会的会员单位可于竞价交易会前三天,在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上查阅和下载当期《交易清单》、《交易细则》、《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样本等相关信息。交易中心于交易日前,对本次交易会的相关事项、网上竞价交易操作进行咨询和解答。

第十一条 竞价交易采购稻谷有关要求    

(一)质量要求

1.品种、等级、产地和发运方式

(1)品种。2023年产圆粒粳稻谷。

(2)等级。符合国标GB1350-2009《稻谷》粳稻谷二等及以上。底价以二等为基础价,相邻等级之间价差为40元/吨,最高结算等级为一等。二等以下拒收。

(3)产地和发运方式。产地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运往北京市内的稻谷,须采用铁路运输。同一标的的稻谷,中标单位只能在同一产地(黑龙江省或吉林省)发运。

2.基础质量指标

(1)质量指标应符合GB1350-2009《稻谷》粳稻谷二等及以上质量标准。其中:整精米率≥64.0%;谷外糙米含量<4.0%;黄粒米含量≤0.5%;水分≤14.5%且≥12.5%。

(2)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GB/T20569-2006《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的标准。其中:脂肪酸值≤17.0(KOH/干基)/(mg/100g);品尝评分值≥70分。

3.食品安全指标

(1)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应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即:黄曲霉毒素B1≤10μg/kg;

(2)铅、镉的含量应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即:铅、镉≤0.2mg/kg;

(3)甲拌磷、敌敌畏、毒死蜱的残留量应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即:甲拌磷≤0.05mg/kg、敌敌畏≤0.1mg/kg、毒死蜱≤0.5mg/kg。

4.严防新陈互混、以陈顶新

严禁新陈互混、以陈顶新的稻谷入仓。接收入库的稻谷应为2023年产新粮,具有新稻谷固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使用愈创木酚法判定新陈时颜色呈砖红色并且使用酸度指示剂法呈绿色,严防掺混陈粮。    

在实际检验中,出现籽粒、色泽不一致的,不同粒型、不同色泽籽粒之间的水分差不超过1.0%,可辅以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等指标进行综合判定。对色泽气味异常,涉嫌掺混陈粮、以陈顶新的拒收,涉嫌“地趴粮”的拒收。

5.水分、杂质控制

若到库稻谷水分含量高于14.5%且不高于15.0%,经中标单位同意,接收单位可做扣量处理后直接入仓,后期采取通风降水措施。若杂质含量高于1.0%且不高于2.0%,经中标单位同意,接收单位可做扣量处理,整理合格后直接入仓;筛下物不得混入合格稻谷入仓。扣量须严格执行“超0.1%扣0.1%”的标准。水分含量高于15.0%或杂质含量高于2.0%的稻谷,接收单位应当拒收。

6.质量检验环节

入库稻谷质量控制分前期审核、入库逐车检验、质量抽检、平仓检验“四个环节”。一是稻谷发运前,接收单位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派员赴发粮地核验稻谷产地、质量、数量、粮权等情况,扦取“对照样品”封存并带回接收单位;经接收单位同意,中标单位方可发货。二是稻谷发运到库时,接收单位须逐车进行检验;符合接收条件的,方可检斤、整理入仓。三是在稻谷入库过程中,市局委托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市食检院)对入仓稻谷组织开展质量抽检;若抽检结果不合格,接收单位应立即通知中标单位暂停发货,并向市局报告。四是各货位平仓后,接收单位向市局申请平仓检验,市局委托市食检院组织开展平仓检验。检验合格的,该货位稻谷转为市储备粮;检验不合格的,中标单位和接收单位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四个环节”质量检验的指标设定。一是前期审核环节,中标单位须按照本方案中“质量要求”,开展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等“全项”检验。二是入库逐车检验环节,接收单位不检农药残留、品尝评分值,按要求对重金属开展等距抽检,其他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三是市局抽检环节,市食检院按市局粮食储备处下达的指令,开展相关指标检验(可开展农药残留抽检)。四是平仓检验环节,不检农药残留,其他检验指标与前期审核环节相同。

若在“四个环节”质量检验中发生争议,以市食检院检验结果为终裁结果。

(二)对中标单位的工作要求

1.提供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稻谷食品安全负责。须在发运前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按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对本方案中要求的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提供由检验机构出具并加盖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须注明委托单位、存放地点、代表数量、送检日期、生产年度等信息(其中:委托送检单位应为中标单位;存放地点应与粮源核实地点一致;送检日期应为起始发运日期前一个月之内)。若第一次检验报告样品代表数量小于中标数量,应提供后续各批次的检验报告,直至样品代表数量等于或大于中标数量为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稻谷不得发运。

2.提供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中标单位须提供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由出库地粮食仓库(单位)出具的《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检验报告中须注明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年度、扦样地点、代表数量、扦样日期等信息,并与该批次粮食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保持逻辑一致。

3.提供出库单据。中标单位应提供稻谷的出库单据及相关明细,供接收单位核验。出库单据应注明检斤数量、检斤人员、出库日期等相关信息,并加盖中标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委托其他单位发运,出库单据可加盖发运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同时应提供中标单位出具的委托发运证明。    

4.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中标单位应向接收单位提供具体出库地点信息,提供核验所需相关材料,配合接收单位

开展粮食产地(或发运地)核验、粮食质量初核、“对照样品”封存工作;配合接收单位开展票据核验、验质、检斤、入库作业管理等相关工作;配合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商务纠纷。

入库过程中,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双方可对有异议的稻谷与发运前封存的对照样品进行“比对和复检”。若中标单位对“比对和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中标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会同中标单位、接收单位、燕谷公司、市食检院等共赴现场监督,由市食检院负责组织扦样、检验,终裁结果以市食检院出具的报告为准。检验合格的,由接收单位接收入库,检验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不合格的,接收单位拒收,检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在解决质量争议期间,发生的车辆滞留、占用站台场地等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若中标单位对接收单位检斤结果、水杂扣量、结算等级确定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复核工作,复核形式由交易中心、燕谷公司、中标单位、接收单位共同商定。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预交。经复核异议成立的,相关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稻谷监管和处理工作。中标单位运入北京辖区的稻谷,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北京辖区处理的,须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处理;在北京辖区外处理的,须经接收单位所在地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北京辖区和处理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共同监管下进行处理。如发现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限拍”规定。为防止不公平竞争,采用竞价交易方式采购稻谷时,严禁有碍公平竞争的“关联交易”:参与竞标的企业不得拍与本企业有经济关联(出资、参股、控股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的标的。以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或原市属粮食企业为母体的,其所管理或关联经济责任的具有竞价交易资格的企业,不得拍入库地点为本母体企业的标的(注释:远郊区粮油总公司,不得拍由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远郊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区粮油总公司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首农食品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不得拍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首农食品集团所属各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的企业,不得拍本企业或与本企业同属一个粮食储备库所属或参股企业为接收单位的标的)。

若参与竞标的企业违反“限拍”规定,直接或变相“自己拍自己的标”,已经中标的,按中标单位违约处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若参与竞标的企业有围标、串标、虚假竞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采购合同不得转包或分包。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标的整体转包或拆分分包,否则按照中标单位违约处理,若出现合同纠纷,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8.发运地变更。中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发运地,确需变更的,须书面征得燕谷公司同意、经接收单位再次核验后,中标单位方可从变更地发货。    

9.竞标数量的限定。参加竞价采购稻谷的企业,竞价成交最高限量1.5万吨。

10.粮款结算。中标单位发运的稻谷经接收单位接收后,凭《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须经市食检院组织复核、确认)、《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数量情况统计表》《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粮权证明》,以及接收单位出具的粮源核验情况报告,与燕谷公司办理粮款结算手续。可整货位结算或分批次结算,分批次结算的,每批次数量不小于1000吨(每个货位的最后一批次数量可小于1000吨)。

11.履约保证金。燕谷公司在确认平仓检验结果合格且收到中标单位提供的发票后,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若中标单位违约,按违约责任扣除履约保证金。

12.违约责任。若中标单位没有按期完成稻谷发运任务,或平仓检验结果(含稻谷基础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燕谷公司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关于“品尝评分值”指标的特别提示:为了提高入库工作效率,接收单位在此次稻谷入库逐车检验时,不逐车检验“品尝评分值”。市食检院在每个标的入库期间随机抽检1次“品尝评分值”。中标单位须对发运的稻谷质量负全责,做到“三个确保”:确保稻谷质量符合政府储备粮储存期限的要求,确保稻谷质量符合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履行的目的,确保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真实且能够代表发运粮食的数量。若在平仓检验时,发现已入库的稻谷“品尝评分值”指标不合格的,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燕谷公司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三)对接收单位的工作要求

1.核验粮源信息。稻谷发运前,接收单位须按照中标单位提供的粮源信息,赴发运地核验粮源产地、质量、数量、粮权情况,与中标单位共同取样并封存“对照样品”,样品一式三份,带回接收单位两份,一份用于入库检验比对,一份妥善保存用于解决质量争议使用(此份样品不得擅自打开)。接收单位完成粮源核验工作后,通知中标单位发货。中标单位结算时,须持有接收单位向燕谷公司出具的书面核验情况报告(加盖接收单位公章),作为办理入库结算手续的要件之一。

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拖延粮源核验工作,应于中标单位提出核验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粮源核验。在粮源核验工作中,接收单位不得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关费用,不得接受中标单位赠送的财物。

2.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稻谷发运到库后,接收单位须对中标单位提供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出库单据及明细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到库的稻谷拒收。若审核中遇到技术疑难问题,可与市食检院研究解决。

3.对到库稻谷进行逐车检。接收单位须对到库稻谷逐车检验基础质量指标以及黄曲霉毒素B1。所有检验指标均符合要求,该车粮食可检斤入库。

接收单位须做好食品安全指标的把关。①按照运粮车辆的到库顺序和10%的比例等距抽样检验铅、镉含量。②入库过程中,如发现原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情况,接收单位须立即通知中标单位停止发运并及时报告所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局,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③市食检院在每个标的入库期间随机抽检1次“品尝评分值”,若发现已入库的稻谷“品尝评分值”指标不合格的,接收单位应立即通知中标单位暂停发货,并向市局报告。

4.落实信息化监管措施。接收单位须配合市局实施信息化监管措施,保持视频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应当在稻谷入仓24小时内将质量、数量等数据录入北京市市级粮食管理平台;严禁无故不使用出入库“一卡通”系统;若信息化监管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发现故障1小时内向市局报备;若需要中断系统维护保养,应当在实施维护前1小时向市局报备。    

5.做好与中标单位的商务处理工作。入库过程中,接收单位须将逐车检验结果及时告知中标单位;若出现质量争议,会同中标单位按照有关工作流程妥善处理。

6.妥善保存原始单据。接收单位须妥善保存稻谷入库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中标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粮源核验相关材料、逐车质量检验和过磅检斤原始单据以及其他监督检查、商务处理、账务处理的资料,整理后存入质量档案,确保入库稻谷质量、数量全过程可追溯。

7.及时提交平仓检验申请。同一标的的稻谷全部入仓后,接收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平仓作业并向市局提出平仓检验申请。

8.避免出现压车现象。接收单位须做好充足的接卸准备,备足接卸作业工人、检化验员以及作业所需车辆、设备、器具、试剂等,避免压车,确保接卸工作顺利进行。

正常情况下,中标单位发运的稻谷到库后,接收单位须及时开展质量检验和入仓作业,须在车辆到库2日内完成质量检验,3日内完成入仓作业。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中标单位协商并向市局报告。

9.短盘费用补贴。库区内无铁路专用线的接收单位,负责将货物从第一卸粮点运送至接收库点。平仓检验合格后,承储单位可按程序向市局申报该部分粮食的运杂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运距50公里以内,补贴0.03元/公斤;运距在50公里至100公里,补贴0.06元/公斤。各承储单位实际发生的运费支出低于补贴标准按实际发生额拨付,高于补贴标准按补贴标准拨付。

10.不得超限装粮。入仓过程中,须及时做好粮面高度的监测和预判,避免出现超装粮线的问题。入仓结束后,及时平整粮面,平仓后粮面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    

11.“限入”规定。接收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自己入自己的库”,不得接收与本单位有经济关联关系、行政隶属关系、负责同志交叉任职关系的单位提供的粮源,不得参与与入库粮食相关的交易活动。若接收单位违反“限入”规定,调减本年度或下年度市储备粮入库计划。

12.纪律要求。不得刁难客户、不得吃拿卡要、不得超量扣杂扣水、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如有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等情况,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

13.违约责任。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单位须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对接收稻谷的质量、数量、接卸储存作业安全负责,统筹安排接卸作业。稻谷入库对点计划下达前,接收单位应与燕谷公司签订委托接收合同,严格落实“四个购买”:①若平仓检验时,已入库稻谷的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②若平仓检验时,接收稻谷的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接收单位须按照结算价格购买;③若在储存期间,发现稻谷食品安全指标或基础质量指标不合格,由接收单位按照结算价格购买;④若在后期轮换出库时某标的出现多次流标,接收单位应按照当年最近一次竞价销售稻谷的底价购买。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2023年11月15日上午9:30

第十三条 交易网址: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四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推迟或改期交易,已经应价的交易标的,依据交易系统判定的结果,视为成交或未成交,已经成交标的结果有效。参会的会员单位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的会员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五条 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会员单位应按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www.grainmarket.com.cn/)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交易的会员单位按交易顺序逐节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竞价采购交易

第十九条 竞价采购采取先交货后付款的方式,所报价格为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价格。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二十条 竞价采购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低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二十一条 现场计算机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3个标的为一交易节)。

第二十二条 开市后,卖方使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二十三条 竞价采购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卖方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品种、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竞价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卖方最高限量以当期《交易会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竞价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五条 卖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起点价位(底价)上无卖方应价时,撤消该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卖方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再无新的卖方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二十八条交易成交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第二十九条 卖方(中标单位)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内与燕谷公司在交易系统中(线上)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

卖方所签订的合同,以燕谷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电子合同为准。结算方式采用线下结算的方式。

第六章  竞价采购交割与结算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竞价采购中标单位(卖方)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2024年1月25日为发运截止日)完成发运任务。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燕谷公司委托的接收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实际接收数量与合同数量之差为正负50吨以内(含50吨)的,视为完成合同,并据实结算。  

第三十二条 竞价采购货物验收:接收粮油入库时,接收单位必须要求中标单位(卖方)先提供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的通知》(国粮办发〔2005〕115号)规定样式出具的《稻谷销售出库检验报告》、由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出具并加盖检验机构资质标识章的《原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出库单据及明细,进行再次核验,不符合要求的,到库的稻谷拒收。本次竞价采购稻谷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执行。

接收单位须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进行验收,与中标单位(卖方)签订《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将验收合格的粮油填写《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并送至市食检院进行质量复核。    

第三十三条 竞价采购结算方式。可整货位结算或分批次结算,分批次结算的,每批次数量不小于1000吨(每个货位的最后一批次数量可小于1000吨)。

燕谷公司依据下列材料办理入库结算和支付货款手续:(1)中标单位(卖方)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商务认定书》;(2)经市食检院复核、确认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情况统计表》;(3)接收单位向燕谷公司出具的《北京市储备粮(油)入库数量情况统计表》及粮源核验情况报告(加盖接收单位公章);(4)中标单位(卖方)提供的《粮权证明》。中标单位(卖方)收到货款后,应及时向燕谷公司出具销售发票。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中标单位(卖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保证金余款在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中标单位(卖方)。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完全履行后,燕谷公司在确认平仓检验结果合格且收到中标单位(卖方)提供的发票后,开具《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交易中心收到燕谷公司开具《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凭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回履约保证金有关手续,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达成后,中标单位(卖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燕谷公司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扣除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卖方)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交易中心根据燕谷公司开具《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执行情况证明》扣除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的履约保证金,扣除标准为150元/吨。    

中标单位(买方)的违约行为给燕谷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如发现中标单位(卖方)发运的粮油色泽气味异常、涉嫌新陈互混或以陈顶新的情况,视为中标单位(卖方)违约,燕谷公司除拒收外,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若中标单位(卖方)违约,除按本细则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外,交易中心还将违约单位列入违约企业名单。并从违约之日起,两年内禁止违约单位参与北京市市储备粮油采购交易和销售交易。

第四十条 若中标单位(卖方)没有按期完成稻谷发运任务,或平仓检验结果(含稻谷基础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中标单位(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燕谷公司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卖方)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若在平仓检验时,发现已入库的稻谷“品尝分值”指标不合格的,中标单位(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燕谷公司以每个违约标的为计算单位,扣除中标单位(卖方)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若参与竞标的企业违反“限拍”规定,直接或变相“自己拍自己的标”,已经中标的,按中标单位(卖方)违约处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中标单位(卖方)应当按照《北京市储备粮油竞价购买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标的整体转包或拆分分包,否则按照中标单位(卖方)违约处理,若出现合同纠纷,中标单位(卖方)承担全部责任,扣除中标单位(卖方)以每个违约标的数量为计算单位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交易中心协调解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须向燕谷公司经营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11月15日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举行的“2023年北京市储备粮油第十四次竞价交易会”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31110日  

 

(本条信息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提供)

本文已注明来源,版权属原作者所有。若涉及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分享到:

Copyright 2000-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北省粮食交易中心 版权所有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槐岭路交叉口东北角格瑞大厦 邮编:050021
客服电话:   0311-85828136(国储)、 0311-85826001(地储)、 0311-85822788(资金结算)
冀ICP备20002302号-1

河北粮食交易中心

京津冀三地粮缘